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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6-4-27 14:20:16     点击:

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组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社区组织的历史真实,有效地为城市社区建设、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9号),特制定《辽宁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社区组织档案(以下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城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群团组织在居民自治、街政建设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做好城市社区工作的必要条件。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是城市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档案管理应同社区各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以保证其落实。
第三条社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社区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制度。
第四条社区档案工作应配置必要的档案设施,视自身的办公条件,购置档案装具,严密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社区档案工作应在社区党委(总支)、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基本任务是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社区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经过档案业务培训,社区要确保档案工作人员有相对集中稳定的时间从事档案工作。
第六条社区档案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由社区办公经费列支。
第七条社区档案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立卷归档、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统计等规章制度,并坚持贯彻实施。
第八条城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县)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
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与归档
第十条社区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社区职能活动的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规定由档案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收集齐全完整,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社区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
1、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材料;
2、本社区行政区划、机构设置、干部任免、选举、奖惩等文件材料;
3、本社区党政群团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4、本社区居民自治、共驻共建、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教育、社区环境、社区治安建设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5、本社区财务、财产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6、本社区制定的章程、制度、条例;
7、本社区大事记、组织沿革;
8、其他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科技档案
(一)基建档案
社区办公及活动场所的基建文件材料和图纸;
(二)设备档案
社区重要的办公和交通车辆等设备的随机文件材料。
三、声像档案
反映本社区历史概貌 以及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四、会计档案
本社区在财产管理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
五、电子档案
本社区应用电子计算机等形成的磁带、磁盘、光盘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材料。
六、实物档案
1、本社区荣获市、区级以上的各种奖状、奖杯、奖牌、锦旗、证书;
2、具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纪念品;
3、停止使用的印信(章);
七、资料及其它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二条归档要求
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做到齐全完整,手续完备,字迹工整,禁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红色和纯蓝墨水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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