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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各有关单位都要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各城市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由国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各级城建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建档案。 1.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2.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 3.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4.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 5.市政、公用方面的档案; 6.交通运输设施建设方面的档案; 7.工业、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 8.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方面的档案; 9.城市防洪方面的档案; 10.人防设施和抗震方面的档案; 11.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等。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按照本规定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市的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第八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图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竣工图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 第九条 凡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竣工档案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的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条 因不按规定编报竣工图或竣工图编报不准确、不及时造成的事故、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城市已建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凡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应限期进行补测、补绘。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单位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改建、扩建、维修后如有变更,都要及时对有关档案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城市可采用适当经济或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使用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