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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通则
2006-4-13 14:57:12     点击:

档案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和指示,为加强我国档案馆事业的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其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
    1.接受与征集档案;
    2.科学地管理档案;
    3.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4.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5.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
    第四条 档案馆必须建立严密的规章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刻苦学习档案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第七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档案;
    2.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
    第八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档案馆要注意接收和收集与本馆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十条 档案馆要加强对历史档案、资料的征集。省级以上档案馆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征集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馆的档案,要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每个全宗都要建立全宗卷,记载立档单位和全宗历史演变情况。
    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并应具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三条 档案馆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延长档案的寿命。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重要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四条 档案馆对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方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馆应进行下列统计工作:
    1.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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