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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4日,清河门区法开庭审理个体生猪屠宰业户状告区贸易局、区工商局制止三个原告从外埠进肉到清河门区市场销售,给三原告造成经济损失5055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案件审理时,贸易局借用区档案馆案卷,国办发[1995]10号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文件,向法院举证。给案件审理提供了文件依据。最终原告败诉,被告胜诉,对维护区定点屠宰,让全区人民吃上放心肉起到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