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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2006-8-3 10:18:48     点击:

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公证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体现了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

 第二条 公证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证文书材料立卷的要求,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公证文书的立卷归档由承办人负责,归档前由公证事项的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三条 公证文书材料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四类,按年度和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为一卷。跨年度的公证事项,放在办结年立卷。

 第四条 公证机关用以办理公证的各种证明材料、谈话笔录、往来公文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五条 公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即开始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记录整理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证事项办理结束或终止后,由承办人检查、整理该公证事项的全部文书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工作。要补齐遗漏的证明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 档案中内容相同的文书材料一般只存一份,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除外。为备日后查考,可根据需要将多余的公证书保留一至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1.办理公证之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公证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笔录以及复函等;
  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3.其他公证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4.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5.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人民来信等。

 第九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条 公证案卷的排列顺序应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公证书正文;
  4.公证书签发稿;
  5.公证书译文;
  6.公证申请表;
  7.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9.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如遗嘱、合同、委托书等;
  10.接待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11.公证处审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的报批表;
  14.公证书发送回证;
  15.公证费收据或减免收费的申请与领导审批意见;
  16.备考表;
  17.附件袋;
  18.卷底。

 第十一条 终止公证事项的案卷,应按照公证活动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公证人员对终止公证事项原因的记录,或当事人申请撤回的书面材料,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二条 公证书材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第十三条 按卷内公证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项登记好卷内目录,要求将每件文书材料的题名、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填写清楚,并标明起止页号。不能随意更改和简化文书材料的题名,没有题名的应拟写题名。

 第十四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填写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十五条 卷宗封面所列项目要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其中办结日期为出具公证书的日期。

 第十六条 公证档案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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